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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2024年12月13日8时8分,黄岐镇大建村码头生产资料发生火灾。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敏捷安排人员赶往现场进行处置,无人员伤亡。

  过后,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敏捷对该起火灾打开查询,经查询发现,吴某某在明知气割枪切开废旧渔排时发生的火星可能会引发火灾的情况下,轻信自己能防止,后持续用气割枪进行切开,发生的火花点燃周围的可燃物并引发火灾,该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则。依据承认后,县公安局依法对吴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则事前处理批阅手续,采纳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恪守消防安全规则。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风险作业的人员和主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操作有必要持证上岗并恪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则:违背规则运用明火作业或许在具有火灾、爆破风险的场所吸烟、运用明火的,可处正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则:指示或许强令别人违背消防安全规则,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正告或许五百元以下罚款。